1.根据工作需要,申请刻制公章的单位,需通过“综合服务平台”发起【印章刻制申请】工作流程,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,报分管(联系)校领导审批同意后,由党委办公室(校长办公室、保密委员会办公室)办理刻制事宜。
2.印章刻制完成后,由党委办公室(校长办公室、保密委员会办公室)留存印模、备案登记、发文公布后方可启用。
3.因单位撤销、机构更名等原因停用的印章,须于发文后5个工作日内交回党委办公室(校长办公室、保密委员会办公室),登记后交学校档案馆封存。